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校政〔2019〕8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拨款,教育部、财政部等主管部门划定、下达奖学金名额并进行获奖终审。
第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并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条 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国家奖学金评审,每年评审一次。
第五条 相关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相关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以本办法为框架,制定本学院具体实施细则(需在研究生处备案),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并负责保存国家奖学金评审原始资料。
二、评审原则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奖励名额及标准
第八条 领导小组以当年河北省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具有资格参评学生的比例向各学院下达评审名额。对培养质量较高、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九条 奖学金标准为2万元/人,如有变动,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四、参评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十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我校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五、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相关学院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学院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需在研究生处备案)。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细则中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
第十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学院派专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人须在复印件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六、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评审委员会初审、推荐,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学校根据上级文件下达的名额确定各学院的推荐名额;
2.符合条件的研究生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评审委员会依本学院的评审实施细则,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获奖学生名单应在本学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经国家相关部门最终审核之后,学校公布获奖名单,发放奖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七、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校政〔2017〕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