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校政〔2019〕82号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一条 基本条件
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品行良好,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各项集体活动;
(二)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研究生培养与学位管理的各项条例;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金额标准
录取至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均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600元/月·人,全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三条 享受期限
(一)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期限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制年限。
(二)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不享受所在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三)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附 则
(一)研究生助学金按月根据助学金评定条件、标准和有关细则发放,研究生处组织实施;
(二)由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监督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并裁决学生的申诉。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助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修订)”(校政〔2015〕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