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校政〔2019〕8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教财〔2013〕19号)、《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冀财教〔2017〕1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资助经费提取做好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8〕1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是指研究生在学校期间,担任科研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学生辅导员(简称“辅导员”)的简称。
第三条 “三助一辅”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各设岗部门应按照“培养功能为主、其他功能为辅”的原则,做好管理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和资源配置工作,优先保证培养功能的充分发挥。
第四条 “三助一辅”按需设岗、院系推荐、推选结合、择优选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研究生奖助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负责具体落实。
第六条 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制定“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的实施,会同财务处统筹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各设岗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和资助标准
第八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其他教师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
第九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完成必要教学实践任务以外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课程教学准备、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程、协助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参与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的组织工作等。
第十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部门的辅助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是指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辅导员工作。
第十二条 “三助一辅”岗位设置由研究生奖助办公室统一部署,由设岗部门、人事处、财务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共同落实。
1.“助研”岗位由研究生招生学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科研项目和培养研究生的需求确定设岗数,鼓励对部分助研岗位实行跨学科、跨院系公开招聘,营造跨学科、多学科联合培养环境。
2.“助教”岗位由各教学部门和实验室(中心)会同教务处依据教学工作需求确定设岗数。
3.“助管”、“辅导员”岗位由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实际由设岗部门会同人事处考虑人员编制情况确定设岗数。
4.岗位审定。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将“三助一辅”岗位建议设置方案提交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按规定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等资金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资助专项经费,每年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单列,统筹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助研岗位资助金由导师或课题组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资助金由学校专项经费承担,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如下:
1.“助研”岗位资助金不低于300 元/月。学校鼓励导师从科研课题经费中适当增发研究生助研资助金。
2.“助教”岗位资助金参照学校教学工作量发放,每学期不低于500元。
3.“助管”和“辅导员”岗位资助金300元/月,助管工作时间原则上40小时/月。
第十五条 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资助的发放,由各设岗部门根据考核情况,于每月或学期末将岗位资助金发放表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审核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按期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助研资助情况,由相关部门统一汇总于学期末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1.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二年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2.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3.学习成绩优良,身体健康,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三助一辅”岗位程序如下:
1.每学期末,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公布下学期研究生“助教”、“助管”和“辅导员”岗位设置、岗位要求及申请通知。
2.申请岗位的研究生按照通知要求,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表》,经导师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岗位需求部门提出申请。
3.各设岗部门按照择优选用的原则,依岗位要求对岗位申请者进行选拔,选用结果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备案。
4.助研岗位由学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研究生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安排确定,结果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各设岗部门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对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与考核,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完成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其部分岗位资助并取消其下一学期“三助一辅”岗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 各设岗部门对选用的研究生要进行岗前培训,将岗位锻炼与研究生培养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一辅”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三助一辅”工作:
1.学习成绩大幅下降或影响其学位论文进展的;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3.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4.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一辅”岗位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从事“三助一辅”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的终止,由设岗部门(或导师、课题组)提出意见,报研究生奖助办公室核准、备案。自核准之日起,停发“三助一辅”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规定》(校政〔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