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校政〔2022〕18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财〔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特设立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并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即入学时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全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二、奖励条件、金额与比例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获奖条件及奖励金额和比例
学业奖学金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在符合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前提下,依据上一学年考核成绩按比例发放。考核成绩在学院(系)排名前10%的获一等学业奖学金,排名11%—35%的获二等学业奖学金,排名36%—50%的获三等学业奖学金。各学院(系)需根据本学院(系)专业特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订考核办法及量化评分标准,并以学院(系)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
元/年 |
比例 |
一等 |
8000 |
≤10% |
二等 |
6000 |
11%—35% |
三等 |
4000 |
36%—50% |
第五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已获奖者,学校将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1.评奖年度内有不及格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或虽无不及格课程但成绩未达到《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
2.开题或中期考核不合格;
3.申请人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5.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
三、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 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安排在每年9月份。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 相关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院(系)相关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系)获奖学生名单后,需在学院(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四、奖学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来源由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组成,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等,并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各有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组织程序,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研究生凡在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各类奖励的评奖资格,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追究其行政责任。
五、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实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校政〔2019〕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