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修订)
校政〔202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河北省相关文件精神,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施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放对象为录取到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以下简称“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三助一辅”岗位资助、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
第四条 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德优良,且评比期内未受过任何形式处分;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各门课程成绩合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为研究生奖助办公室(简称“奖助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奖助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六条 相关学院(系)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系)奖助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奖助范围和奖助条件进行。
第二章 奖助学金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人。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文件为准,各研究生招生学院(系)的推荐名额按照可参评学生数比例进行划分。具体评选标准及程序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标准为6000元/年·人,全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2.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期限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制年限。
3.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学生不享受所在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就读期间,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做课题的学生,考核合格后,正常领取国家助学金;在国外做课题的学生,从出国之日起至回校之日止,在此期间不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具体评选标准及程序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
1.在符合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前提下,依据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按比例发放。综合测评成绩在学院(系)排名前10%的获一等学业奖学金,学院(系)排名11%—35%的获二等学业奖学金,学院(系)排名36%—50%的获三等学业奖学金。各学院(系)需根据本学院(系)专业特点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制订本单位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及量化评分标准,并以学院(系)红头文件形式上报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设定与金额标准
学业奖学金等级 |
元/年 |
比例 |
一等 |
8000 |
≤10% |
二等 |
6000 |
11%—35% |
三等 |
4000 |
36%—50% |
2.评选标准及程序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第十条 “三助一辅”资助
1.“三助一辅”是指研究生担任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学生辅导员(简称“辅导员”)工作的简称。
2.“三助一辅”符合研究生培养规律和全面能力培养要求,“三助一辅”资助具体办法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三助一辅”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
以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本人为第一署名人获得的各类成果可以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具体办法参见《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助学贷款
我校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 特困生补助
家庭特别贫困或发生重大困难的研究生可获得学校特别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每类奖助学金由研究生处负责另行制订实施办法(细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管理办法”(校政〔2019〕8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