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校政〔2025〕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研究水平,鼓励研究生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学校设立硕士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用于表彰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成果包括:科技奖励、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竞赛奖励。
第三条 我校在校非定向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对研究生在毕业一年之内所取得的科技创新成果,也可申请科技创新奖学金。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反校纪校规;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4、经查实有学术不端行为;
5、学校认定的其他学术失范行为。
第二章 申请奖励要求
第五条 科技创新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英文名称:Hebei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或“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二级单位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科技创新成果取得时间应为申请上一年度6月1日至申请当年5月31日。
第六条 对我校研究生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取得的科技成果获奖予以奖励(以证书为准),奖励范围包括:
1、国家级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2、省部级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七条 对我校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或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我校为第一单位)发表的学术论文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包括:
科学引文索引期刊(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C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期刊(A&HCI)、工程引文索引期刊(EI)和中文核心期刊。
第八条 对由国家承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我校研究生独立参赛或以团队参赛,获得国家级科技竞赛三等奖及以上或者省级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进行奖励。科技竞赛主办单位应为国家、部委或省级地方政府,或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
第十条 科技成果获奖、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科技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详见《硕士研究生各类科技创新成果奖励标准》(附件)。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每年申请一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组织。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负责本院系的申请奖励项目的审定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奖励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科技奖励申请时,须提交设奖部门颁发的正式奖励文件原件及奖励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以学术论文申请时,须提交发表论文刊物原件及刊物封面、封底、目录和正文复印件,同时提交收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其他成果的奖励时,须提交与该成果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经二级院系研究生奖助评审小组审议确认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汇总上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会同科研处进行复审。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将复审获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最后审定,批准的获奖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天。
第十七条 对获奖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对异议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异议进行裁决,裁决结果由研究生部通知异议者及其所在院系。
第十八条 审议通过奖励的科技成果,学校正式行文通报,并发放奖金。
第十九条 研究生部将获奖名单及金额报财务处,财务处将奖金发放到获奖学生银行卡账户。发放奖金应缴纳税金的,从该项目奖金中扣除。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的研究生,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将撤销奖励并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研究生科技创新奖学金申请管理办法》(校政〔2019〕8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